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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行政责任

2012-12-18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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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商标是一种私权,其主要的保护形式主要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救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需要行政救济,尤其是海关采取的边境措施。TRIPS协议并不排斥利用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只是在程序上确立了两项原则要求;即在以行政程序确认案件的是非曲直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

  由于商标是一种“私权”,其主要的保护形式主要是“民不告,官不究”的民事救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需要行政救济,尤其是海关采取的边境措施。TRIPS协议并不排斥利用行政措施制止侵权,只是在程序上确立了两项原则要求;即在以行政程序确认案件的是非曲直并责令进行任何民事救济时,该行政程序应符合与民事程序基本相同的规定的原则;如果行政程序的结果可以责令采取任何临时措施,则该程序亦应符合与有关临时措施的第三节规定基本相同的原则。

  我国认为商标关系到产品的质量管理以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除了司法可以介入外,大量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主要依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我国对商标保护实行司法与行政并重的“双轨制”,因此商标所有人既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主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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