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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造林英雄”状告保亭林业局

2019-04-1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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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6年前,他带领数百名广东高州农民到保亭植树造林,10年时间完成了2.3万余亩造林任务,创造了全国高山造林的奇迹,被外界称为“造林英雄”。4年前,由于当地林业部门“全面接管”其经营管理的林场。他无奈走上了漫长的讨说法之路,之后将保亭县林业局告上法庭。

  签订造林合同 数百广东高州农民xx种树

  26年前,受xx黎族苗族自治县政府的邀请,由胡xx、黄xx、黄永xx3人为牵头人的高州造林队,从内地来到海南植树造林。今年51岁的胡xx就是现今状告xx县林业局的当事人,其曾被外界称为“造林英雄”。在今年8月6日该案二审前后,胡xx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胡xx介绍,上世纪80年代,国家鼓励植树造林,广东省政府制订了10年消灭荒山计划,并把造林任务分解到各市县。那时,海南尚属广东省管辖。xx县当时造林的任务十分繁重,灭荒造林的效果一直不佳。1984年10月,受xx县政府邀请,由胡xx、黄xx、黄永xx3人牵头,从广东高州县组织数百名农民开赴xx进行高山造林。他与黄xx等3人牵头的高州造林队,与xx县林业局及有关乡镇签订了一份《承包国营杉木速生丰产林合同》。1987年至1988年6月期间,xx县林业局又与胡xx等人签订了《南好林业基地承包合同》和《造林种果承包合同书》,将其拟规划的南好林业基地承包给胡xx等高州造林队开发造林。按照合同约定:造林收益实行纯利润分成办法,即扣除相关成本后,县林业局和胡xx等人各占得44%的利润分成,其余利润部分归有关乡村。

  植树2万余亩 十年创造全国高山造林奇迹

  “我们带领的高州造林队,最初有150多名造林工人,鼎盛时期多达300多名。”胡xx回忆起20多年前灭荒造林的情形,至今依然记忆犹新。他说,因为植树造林,其中有5人献出了生命,长眠于崇山峻岭之中。

  胡xx称,当时xx县林业局发包的灭荒造林任务为23619亩,要在10年时间内完成。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胡xx等人自筹资金,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当地林业部门除了按中央丰产林补贴资金标准,每亩在95%树苗成活并验收后给予100元的有偿补贴外,不另再投钱投物。”胡xx说,为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万余亩速生丰产林的任务,包括他们3名牵头人在内,最初组织的150多名造林工人搬到荒无人烟的崇山峻岭安营扎寨,克服重重困难,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后来,整个灭荒造林队伍增加到300多人。

  “从1984年至1994年的10年间,有5人在灭荒造林过程中献出了生命,当初的荒山野岭变成了今天的青山绿水。”胡xx告诉记者,10年后,2万余亩荒山全披上了绿装,创造了全国高山造林的一个奇迹。因此,胡xx被团中央等单位评为“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和“全国绿化劳动模范”和授予“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等,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胡xx被称为“造林英雄”,xx县政府也被评为广东省造林先进单位。[page]

  造林22年后

  xx林业局“全面接管”林场

  胡xx称,1989年底,随着造林规模与队伍的扩大,经营管理上迫切需要成立企业从事正规化管理。为此,胡xx等合伙人向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和县林业局提出成立企业经营管理,获得了相关领导的认同。

  胡xx说,但在注册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允许私人合伙企业登记,只有国营和集体两种。在该情况下,胡xx等人经过xx县林业局和县政府的同意,将其企业注册为全民所有制,并由县林业局作为该企业的主管单位。1993年变更扩大注册资本,正式命名为“xx县千龙林场”,企业性质仍为全民所有制。

  胡xx表示,1993年底,随着千龙林场林木的成材与县林业局原任局长的退休,政府部门与胡xx等人在林场企业实际性质上发生了分歧,并产生纠纷。

  “1995年,xx林业局给县政府的一份请示中,全面否定了千龙林场的私人合伙性质,认为千龙林场是县林业局所管辖下的承包单位,是国有资产。”胡xx称,“县林业部门认为我们3人组成的联合体只是劳务承包方,但事实上我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千龙林场是挂靠当地林业部门,企业的性质是私人合伙性质。” 胡xx还称,《公司法》出台后的1998年,国家有关部门通知挂靠企业按实际性质“脱帽”。“xx工商部门曾发文通知千龙林场改变企业性质给予‘脱帽’,但由于县林业局不同意盖章而搁浅。”

  2006年11月6日,胡xx的场长职务被免,xx县林业局全面接管千龙林场。胡xx随后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本案争论焦点

  林场性质是国有还是民营?

  本案的争论焦点为千龙林场的企业性质问题。xx县林业局认为该企业是国有性质;而胡xx认为是私人合伙性质(即民营性质)。2009年6月,胡xx将xx县林业局告到法院。今年5月8日,xx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一审判决。今年8月6日,胡xx诉xx县林业局一案在省第一中院再次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千龙林场诉xx县林业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造林种果合同应认定是有效合同;原告要求确认该企业为私人合伙企业,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等,驳回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胡xx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便向省第一中院提起上诉。

  8月6日下午,千龙林场诉xx县林业局一案在省第一中院开庭审理。胡xx对一审判决提出6点质疑,他说,一审认为确认企业性质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是错误的,千龙林场应该是私人合伙性质。[page]

  被告xx县林业局的代理律师认为:千龙林场不是私人合伙企业,应该是国有企业,这一点在工商登记上也有体现;千龙林场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一直没有变更。胡xx牵头的高州造林队与县林业局之间,仅仅是劳务造林关系。

  省第一中院拟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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