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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合同

2012-12-19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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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合同甲方:??????????公司地址:电话:??传真:???Email:乙方:地址:电话:??传真:???Email: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双方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根据_____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___

  独家经销合同

  甲方:??????????公司

  地址:

  电话:? ? 传真:? ?? Email:

  乙方:

  地址:

  电话:? ? 传真:? ?? Email: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合同双方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根据_____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地址)和______ 国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系根据_____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

  鉴于甲方愿意发展其在______地(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甲方愿委任乙方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合同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合同中所称“产品”,系指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_________________(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合同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________(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合同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________________(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甲方兹给予乙方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甲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乙方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甲方不得委任“地区”内乙方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甲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乙方。

  四、再进口: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甲方声明,本合同中各项条款是甲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合同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甲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乙方: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乙方。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甲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甲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合同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甲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合同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甲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乙方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从生效日起 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合同按原来所订 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一致,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合同外,则本合同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合同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合同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合同。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合同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或三、如遇本合同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合同一方在超过 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合同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合同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合同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乙方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博?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合同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合同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合同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秘密

  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期满后 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合同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中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合同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 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中国法律为准。

  六、争议解决

  本条款系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合同效力和本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合同或关于本合同、或关于违背本合同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中国法律向相关法院诉讼。

  七、可分割性

  本合同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合同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合同的正式文本应以中文书写,本合同的解释应以各条款中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包括双方关于本合同主题的全部合同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合同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合同和谅解,除本合同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合同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___日】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向前述对方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或向上述手机发送短消息的、或向上述传真发送传真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或名字):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 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委托】【法定】代理人签署: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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