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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与分包

2019-06-23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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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总包与分包总包与分包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总包与分包
总包与分包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承包、承包、分包行为,健全建设工程承包责任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承包方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方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要办理报建手续,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对实行分包的项目,建设方须具备发包资格和条件,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别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也不得强行指定分包单位或工程物料的采供渠道。

第四条 建筑企业须按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企业还须根据进沪施工许可证和经营手册)规定的范围承接工程施工,不得擅自越级承包或超越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实行总承包负责制。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业主或总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方(包括总承包方、施工承包方),对该合同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等应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不得将与工程承包内容相一致的工程施工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七条 分部及部分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施工可以实行分包,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

(二)分包发包方与分包承包方要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分包发包方须承担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责任。

(四)分包承包方承包的工程施工须自行完成,不得再行分包。

第八条 外地(含部属、部队)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施工,应自行完成,需对外分包工程的须事先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承包多层住宅工程的建筑企业不得再行分包,确需分包的,应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项目,总承包方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总承包费;施工总包、承包建筑企业按本市规定进行分包的,可向分包承包方收取施工管理费,标准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间接费的30%~50%。

第十一条 所有在沪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须使用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不得擅自使用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中,外地施工企业须以企业自有力量组织施工,需要使用外单位劳务的,应事先获得市建管办核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市规定的建筑企业,市建管办将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扣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市建管办将责令其停止该项工程的施工,限期予以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发包方对分包的工程以包代管或只收费不管理的,市建管办将视工程量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建管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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