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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

2019-08-31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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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那么,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有哪些呢?《合同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1、一方...

  导读: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那么,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有哪些呢?

  《合同法》规定的是一种法定委托合同终止条件。具体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

  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

  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2、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3、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

  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知识总结:委托合同的法定终止条件并非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或限制“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不因当事人一方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而终止”的效力。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由委托人的继承人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人继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法定代理人继承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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