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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如何认定

2019-08-01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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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诈骗其实就是以欺瞒的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法律上是怎样认定合同诈骗行为呢?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

  导读:合同诈骗其实就是以欺瞒的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是法律上是怎样认定合同诈骗行为呢?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

  二、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

  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

  三、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

  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他人财物。当然,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最终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

  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财物,由于主观上突然产生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部分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警告,又继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视行为终结后再作出判定。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取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中,其主观犯意的变化,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故意。这种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为终结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先行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

  四、“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

  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五、“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劝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

  六、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合法化。

  1、玩弄合同条款进行诈骗。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些利用合同诈骗者,订立合同时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此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2、利用报纸、杂志和专业刊物,以及广播、电视大作广告,或通过某些单位或个人所作的有偿“新闻”报道,发出要约引诱,以寻求货物销路,推销技术专利,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求合作、联营伙伴等,骗取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财物。

  3、利用企业急须紧俏商品或急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心理,谎称能提供紧俏物资或引进外资,取得该企业的信任,以骗取该企业的定金、货款或介绍费。

  4、伪造银行票据。采取私刻银行公章、印鉴或利用作废的银行票据,利用某些企业个别经营者思想麻痹、识别能力不强等弱点来骗取款或物。

  5、在货物运输或仓储保管合同中,诈骗者利用运输方式或保管方管理制度不严的漏洞,通过偷盗或者涂改提单,冒充收货人或仓储人骗取货物。

  6、在加工承缆合同中,有的诈骗者以承缆为名,到处签订合同,以骗取加工原料或定金;还有的以定作方的名义,骗取承缆方的“质量保证金”。

  7、在购销活动中,有的行骗者以接受或帮销滞销商品为诱饵,抓住某些企业急于推销滞销商品的时机,乘机与其签订购销合同或代销合同,要求对方先发货,随后将骗取的货物低价出售或抵偿其它欠债,待到发现时已货款全无;还有的行骗者在质量上玩弄骗局,如采取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产品标志的方法进行诈骗;诈骗者为了能使对方轻信上当,往往在合同中规定一些对己方不利和十分苛刻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制约条款,甚至先在小额合同上处罚一下自己,造成己方“信守合同、资信良好”的假象,然后骗订巨额合同,使对方先发货或先预付货款,从而使诈骗得逞;为了骗取客户的信任,以其他人的货物冒充自家货物,诱骗客户“主动”签订合同,交付货款;等等。

  8、在保险活动中,诈骗保险赔款的手段五花八门。诸如,冒用或盗用被保险人的名字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机动车辆投保中,某些客户将出险车辆换成已保险车辆,以此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等骗取保险金。

  知识总结:无论诈骗的手段多么的五花八门,总是有露出破绽的时候。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惩罚,我国《合同法》中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因此切莫因为一时的贪念踏入“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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