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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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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因夫妻离婚、子女去世、收养子女等原因产生的继承主体常引起人们的一些误会,现单独说明如下: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

  因夫妻离婚、子女去世、收养子女等原因产生的继承主体常引起人们的一些误会,现单独说明如下:

  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产生根本影响。

  父母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与另一方的关系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仍有赡养、抚养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已成年,肯定与父母再婚的对象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和继承权。

  如果当时子女未成年,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比如看是否共同生活、是否有抚养教育事实,如果确认有抚养关系,那么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且双方互相产生法定继承权。

  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子女同时与亲生父母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且与继父或继母之间也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的情况。

  三,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继承权相同。

  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互相之间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当然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除非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

  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继承权。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此只做简单说明。

  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

  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

  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承权。关于代位继承的问题,将另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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