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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准正具备的要件

2016-09-0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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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之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准正制度,通过该制度,使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即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之地位。这种制度巧妙地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相连结,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较好的途径。但,非婚生子女准正具备一定的要件。

  各国设立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

  准正始于罗马法,现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有准正制度。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对准正的形式具有不同的规定:

  ⑴罗马法对妾、准配偶所生子女的准正有两种,分别为婚姻准正和皇帝诏书准正。

  ⑵法国民法有婚姻准正与婚生宣告准正两种,而后一种是在生父、生母不可能结婚(如一方已死亡或患有精神病等)时之代用方式。意大利民法也分为婚姻准正和法官宣告准正。

  ⑶日本民法只有婚姻准正,但以认领和婚姻为条件。婚前认领者,子女因父母之结婚而当然为准正即为婚姻准正;婚前未认领者,子女在父母结婚后须因父母之认领而获准正。荷兰民法只有婚姻准正,须于婚前或结婚时进行认领方为有效。我国台湾地区也实行婚姻准正,不加任何限制和条件。

  ⑷英美法在英国的准正法和美国的统一亲子关系法颁布实施后,确立了婚姻准正制度。非婚生子女因亲生父母结婚而当然为准正。

  非婚生子女准正要件

  通观上述各国立法例,准正需具备如下要件:

  一是父母子女间须有真实的血缘关系。换言之,父母必须同时为子女的生父母,生父而非生母或生母而非生父见结婚不得发生准正之效力;

  二是生父母间结婚。如生父母间的结婚为无效婚姻,则不发生准正之效力,因无效婚姻本为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不发生结婚之效果。可撤消婚姻在撤消之前已有效成立,撤消之力不溯及既往,故可发生准正的效力。

  总结,关于准正后之法律效力,外国法均规定非婚生子女准正后当然成为婚生子女或视为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与婚生子女相同。但何时起生效,各国规定不一。有的规定从父母结婚之日起生效,有的规定具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发生婚生之效力。其实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准正是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最佳途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子女身份上原有的缺陷已完全得到弥补,其一切法律后果与自始为婚生子女的无异。

  经生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仅发生与生父“单线”的亲子关系,同理,经生母认领的就仅与生母在法律上发生“单线”的亲子关系,而经准正的非婚生子女其婚生性最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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