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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的相关法律法规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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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风险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先后颁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从房地产抵押主体、客体、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房地产抵押登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国家先后颁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从房地产抵押主体、客体、抵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登记文件的要件以及登记异议处理方式等均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1.1990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颁布,在这个条例中首次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从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共用七条篇幅对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定义和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登记。并在第四十五条中又具体了要件。

  2.1992年3月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3.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第三节对房地产抵押进行定义,把房地产抵押上升到了法的高度。

  4.1995年5月23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建房第152号文),该文件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5.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房地产、土地抵押进行了一致性规定;第四十二条又根据房地产的形态对抵押登记进行了细化。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法]字(1995)184号《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土地抵押登记的条件。

  7.1995年10月11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规定了:(1)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机关应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2)抵押的范围仅限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

  8.1997年5月9日,建设部发布第56号令,从1997年6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抵押,在严格权属管理的基础上,简化了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提高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9.从房地产抵押市场规范、完善和富有效率角度出发,为能够给我国住宅与房地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有利的市场基础及运作条件,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11月13日颁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于1996年2月1日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等。[page]

  以上这些,构成了我国房地产抵押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它们的严格执行和正确运用,是我们规避体制风险、重复抵押风险、空头抵押风险、扩大抵押等风险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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