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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集体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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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现行涉及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企业法以及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我国现行涉及集体所有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企业法以及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现将主要内容简报如下:

  一、关于集体所有制经济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农村和城镇中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二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二、关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集体所有的财产的范围和种类作了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森林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草原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关于集体财产的归属

  (一)关于农村集体财产的归属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性质。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一些地方存在的任意平调和处置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财产,把供销合作社的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把供销合作社改为股份公司、搞股份合作制的做法,都是违背供销合作社性质的,必须坚决纠正。要从法律上、体制上、政策上真正体现所有者的地位,保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关于集体企业财产的归属

  乡镇企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所有。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第三十七条规定,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归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第三十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page]

  四、关于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集体所有财产的经营、管理

  (一)关于农村集体财产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业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对集体资产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

  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出,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二)关于集体企业财产

  乡镇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形式设立,投资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建立经营管理制度,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八条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第九条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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