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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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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

  在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的权利分化现象,虽然深合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第三人无从知晓,因而容易引发彼此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通过设立有效的所有权保留公示方法,并由此解决由权利分化所生之冲突便成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必然选择。综观各国、地区立法,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条)。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1条)。

  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登记公示的效力又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前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登记后,出卖人对标的物再为处分或买受人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该第三人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后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非经登记不能成立,但登记簿并不具有公示力,故出卖人取得经登记之标的物时,并不能据此信其为真正所有权人。另外,该项登记亦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亦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记之事由。《瑞士民法典》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之消极效力说(第715条第1款)。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条)。

  5、折中主义——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9-302条规定:“所有担保权益均需通过登记融资报告进行完善”,但书所例除外。依该条规定,除汽车、不动产附着物以外的消费品价款担保权益不要求登记(9-302.1.d),其所有权保留约款只要在当事人间有效成立即可对抗第三人,因为消费品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在美国不仅普遍而且多为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一般不会转售,并无公示的必要;其他担保权益则须经登记才能得到“完善”,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美国登记方式为“融资报告登记”,融资报告由债务人签署,须注明债务人和担保权人的姓名与地址、担保物的名称或种类。融资报告可在订立担保协议之前或在担保权益以其他形式发生附着之前进行登记(第 9-402.1条)。该登记内容十分简单,仅仅起到一个提醒第三人该融资报告所描述的某类财产上可能有一个先存的担保权益的通知作用,从中无从知道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以及哪些具体的财产上设有担保。除登记融资报告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登记担保协议来完成登记,但用于登记的担保协议必须具备法典要求的融资报告的内容并须由债务人签署,此时,担保协议可看作是融资报告(第9-40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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