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上所说的交付,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转移,即一方按照法律行为要求,将物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另一方的事实.本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的是第一,对动产物权的设立一些特殊情况,"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动产物权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动产交付的种类:
(1)现实交付:实际交付动产。
(2)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3)指示交付: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