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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权的基本特征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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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永佃权之名义,一般称之为田面权,地主之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称之为田底权,田底、田面之称,江南各地,异名颇众。计有大买、小买,卖租、顶首,田骨、田皮,民田、客田,小租、大租,田面、田根,上皮、下...

  关于永佃权之名义,一般称之为田面权,地主之所有权与之相对应称之为田底权,田底、田面之称,江南各地,异名颇众。计有大买、小买,卖租、顶首,田骨、田皮,民田、客田,小租、大租,田面、田根,上皮、下皮,大业、小业,大苗、小苗,粮田、质田等数种。永佃权之基本特征亦即地主与佃农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为如下几方面:

  1、佃户以缴纳地租或押金形式获取地主之土地用益物权

  2、佃户获取自由佃作的权利并可自由退佃,地主无权干预对土地之直接经营权,更不得随意撤佃。此即民间著名之“只准佃辞东,不准东辞佃”;同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继承、赠与均不影响佃户之土地用益物权,此即民间法谚所谓“换东不换佃”。

  3、佃户之用益物权可自由处分,地主无权过问更不得向第三人追及。就民间习惯层面而言,土地用益物权不仅可以继承,还可以出租、典卖或设定抵押。14此点使永佃权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之外,尚具有融资功能,为土地商品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4、地主转让土地所有权(田骨权)时,佃户(田面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宋代为例,自北宋以来,官私田产买卖已趋正常化、规模化,官府出卖官有田业时,赋予承佃人(见佃人)先买权,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出卖户绝入官之田产,“榜示见佃户,依价纳钱买充永业”,“若见佃户无力收买,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中等已下户全户收买”,其后两年,又一次诏示地方州县出卖户绝、没官田时,应出榜晓示见佃户优先购买,若其不愿或无力收买时,方许按常规依序递问地邻户诸色人等是否购买。15至于南宋,在竞争性契约关系中缔结的租佃合同仍以见佃人之优先权为首务。以招标租佃合同为例,招标、投标、决标任何环节均不得侵害见佃人之优先权。承佃人之优先权表现为优先承佃权和优先承买权两种,依宋朝之例,承佃人所享有的优先权有三种:一是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绍兴二十八年(1158)朝廷制“实封投状法”,迹近于今日之招标制度,开柜拆封后,“以时比较,给著价高人。内著价同者,即给先投状人。或见佃赁人愿依着价高人承买者,限五日投状听给”。16按此规定,投标者中出价最高之人并不能当然获得承佃权,如见佃人愿以同等价格承佃,则投标人必须让位承佃人之优先权。二是带优抚性质的优先权,即给予见佃人一定优惠条件并赋予其优先特权,鼓励其继续管业。据绍兴五年(1135)正月指挥:“限满拆封,给著价最高之人……仍具最高钱数,先次取问佃赁人愿与不愿依价承买,限五日内回报。若系佃赁及三十年已上,即于价钱上以十分为率,与减二分价钱,限六十日送纳”。17这不仅使见佃人之优先权效力高于投标出价最高之人,同时尚优惠20%之价钱,确乎有利于发挥物业价值利用。三是招标前享有优先添价权。即官府在招标之前,如见佃人愿加价,则中止竞争招佃程序,如不愿添加佃价,则视为放弃优先权,官府有权介人,投状添租夺佃。18此种制度延及清末民初以至于今日诸多法律条文中,有力地保护了永佃权人之权利。前者如直隶各地旗地之佃作人当旗人业主欲出售产业时必先尽佃户留买,19后者如今日台湾土地法规中永佃权人之先买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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