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和方式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出售方将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转移给购买方,由购买方向其支付价款的行为。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相互交换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是指以一定年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到企业,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的行为。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赠与:是指赠与人自愿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