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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

2019-11-1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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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

  1993年7月30日,某县公安局某县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酒家女服务员何某某于6月的一天有卖淫行为。接报后,某乡派出所即于同日立案查处,传唤何某某时,何某某闻风而逃。1994年元月19日,何某某摄于法律的威严,在其舅父陈某某的带领下到某乡派出所投案,交代卖淫行为时供称其中一名嫖客是二化厂的,人家都喊他夏科长。1994年元月30日,何某某对该第二化肥厂1992年的一张党代会照片进行辨认,在多名人员中指认了夏某。1994年2月1日派出对夏某进行讯问,夏某供认了嫖娼经过。次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娼为由对夏某作出了(1994)第018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罚款3000元为押金。

  直到1995年6月份,某县纪检委对夏某进行党纪处理时,夏才声称:“没有收到公安局的处罚裁决,所交3000元为押金而不是罚款”,并于同年8月份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局以没有裁决为由不予以复议。夏又向法院起诉。

  法院立案后,某县公安局不应诉,不答辩,不举证,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于1996年3月22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四十八,五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1996)行初字第03号行政判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某县公安局作出的(1994)第018号治安处罚裁决。某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收到判决书后,于8月16日以同样的事实重新对夏某作出(1996)第20号警告,罚款3000元的治安处罚,并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夏某作出了(1996)第01号收容教育1年的决定。夏某不服,于同年8月19 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8月23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1996年8月30 日,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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