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也就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相关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十个方面的劳动争议: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9)因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等情况下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仲裁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仲裁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仲裁正卷。
第五十九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为十年;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为十五年。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仲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六十二条 仲裁参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按《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