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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回避的情形及程序

2016-12-2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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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下文就将为您详细介绍仲裁回避的情形及程序。

  一、仲裁回避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论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发现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一般是指经济上、财产上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仲裁的。

  这里的关系是指亲属关系、经济财产关系之外的关系,如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上下级关系等。这些关系并非都是发生回避的条件,只有当这些关系有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才应当回避。对是否可能影响到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不能随意推测或想象,而应有所依据,如仲裁员已表现出某种不公正的倾向,对方当事人就可提出申请回避。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时间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提出要求回避的理由,这些理由必须是仲裁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的情况,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才可能被批准。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时间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当事人会被告知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要求回避,可在这时提出。如果回避事由是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如果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不提出回避,应视为弃权,日后不得以此为由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三、决定回避的权限

  普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四、回避的法律后果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有权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仲裁庭也可依职权自己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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