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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评论

2019-07-14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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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制度推行篇【正文】面对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必须构建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的多样性,也催生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单靠法院一家处理核聚变式的纠纷案件,有

制度推行篇

  【正文】

  面对一个多元复杂的社会,必须构建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纠纷的多样性,也催生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单靠法院一家处理核聚变式的纠纷案件,有些勉为其难。

  《仲裁法》的诞生正逢其时。199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借助小平“南巡讲话”阔步前进的年份,也是我国入世谈判的关键时期。外国人喜欢通过仲裁解决纷争,那么,我们就应当为其提供平台,设立仲裁机构。

  作为山东西部的欠发达地区,在《仲裁法》实施后的第十年,也就是全国仲裁界步入二次创业的时候,聊城仲裁委员会诞生。

  经过努力,聊城仲裁委的案件数连年上升。2008年下半年,我们设计印制了5000份调查问卷,试图了解一下聊城仲裁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同时也是对我们前段时间工作成果的检阅。

  我们采取了最为原始的方式,在人员聚集区、在交通路口、甚至到有关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

  结果令人十分愕然,知晓仲裁法的人,达不到5%.能准确说出规范的仲裁条款的人不到2%.

  虽然这只能代表聊城的情况,但是也有一点“管中窥豹”的代表意义。

  全国200家仲裁委,每年的受案总数在6万件左右,全国法院在1200万件左右。根本没有可比性。具体到单个仲裁机构,居于前10名左右的仲裁机构,每年受案数量只有500件左右,不如中国东部地区一个人民法庭。

  从工作中了解到,不仅一般民众对仲裁法知之甚少,而且法律业界内部人士谙熟仲裁法的人也为数不多。

  作为一部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说是机构的失败,不如说是仲裁法的失败。仲裁法名副其实是一部“蜗居”的法律。

  聊城仲裁委成立的时间比较晚,也就有了借鉴他人经验的机会。

  我们发现,作为仲裁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的重点并不在办案上,而是忙于仲裁法的宣传、推行。让企业、让民众知晓、懂得仲裁法,规范合同文本、落实仲裁条款,诸如此类,成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什么效果如此之差?

  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少自上而下的推动力量。我国是一个官本位极为浓重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推行离不开自上而下行政力量的推动、宣传。仲裁法没有规定仲裁机构的主管部门,无疑也就是将仲裁机构置于无人管理的位置。在国务院层面,仅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联系全国仲裁工作,还没有列入其三定方案。以至于只有协调司的卢云华先生以及几位处长到处呼吁奔走,每次参加会议还是应邀参加会议。每次发火时还要首先声明“我无权批评大家”。至今,全国仲裁年会以及其他全国性会议都是大家凑份子,费用实行AA制。不仅没有一个部长级的人物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何谈国家领导人出席?要知道,一旦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CCTV电视报道一下,对树立仲裁的形象多么重要!仲裁人多么渴望有这么一天!大概是三年前,山东省召开全省政府法制工作会议邀请全省仲裁机构参加,当时的李玉妹副省长出席并讲话。自由发言时,一个仲裁委秘书长激动地说,以后不要再用“邀请”这样的字眼,省法制办就是我们的娘家、就是我们的领导,直接通知我们参加就行。发自肺腑、情意切切。全场掌声经久不息。

  二是仲裁机构的地位不清。这也是多年来争论不休的根源。很多人借用国外一些仲裁机构的做法,同时借助仲裁法对仲裁机构定位不清的漏洞,大力倡导仲裁机构的民间性,力主将仲裁机构建设成为民间机构。正因为如此,降低了仲裁机构的地位。社会上相当多的企业,都认为仲裁委是民间机构,是靠不住的,不如法院来得牢靠。任你说得天花乱坠,难以改变他们的思维定势。民间的仲裁不如官办的法院更加靠得住。在中国这块广袤的大地上,任何人都难驳倒这个命题。仲裁机构公信力的建立,一方面要靠自己扎实的工作,另外还要有政治上的一席之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迅速发展。现在模式下,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多元机制中的一元的作用,难度很大。不信,你就去企业试试看,请报上你的大名,注明你是仲裁委工作人员,看看有多少门卫让你进门?看看有多少老总会热情接待你?(山东省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张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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