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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2019-04-2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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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立案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立案时需准备下列手续: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四)事实与理由。

    (五)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案件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的撤诉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四、案件的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五、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

    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被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续:

    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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