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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

2019-02-28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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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侵权行为又分为财产侵权损害和人身侵权损害,不论哪种侵权形式侵权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就财产损害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那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要怎么确定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

  应当注意,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当事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法院对案件的管辖问题,否则的话找错了法院,案件就得不到受理。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

  二、财产损失赔偿方式有哪些

  财产损失赔偿主要方式: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间接损失特征

  1、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2、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3、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赔偿。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同》第117条第3款规定的对“其他重大损失”才能予以赔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样解释并不正确。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的赔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就违背了全部赔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适用的场合,既包括侵占财产,了包括损坏财产;既包括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包括侵害未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但可在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包括侵害种类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适用财产间接损失赔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准确地确定间接损失赔偿的场合。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殖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财物不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是怎样产生的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并不创造价值。

  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本身也并不会增值。增值状态的财物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只把原有搜集人转移到生产、经营的成果当中。创造增值的是人,是与该财物结成一定的生产、经营关系的创造的。因此,间接损失产生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地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

  对财物损害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间接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地的相关内容。综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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