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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2019-05-15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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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代社会,随着法律的推广普及,已经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越来越多。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行为是需要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那么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是什么?现在,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

  (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

  二、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只是理由各异。有的国家是以“场所支配行为原则”为依据,有的国家是以“既得权说”为依据的。有的学者则从“权利平衡”论出发,认为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在侵权行为地被打破的,因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为保证这种平衡。

  2、法院地法

  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对加害人要负赔偿责任,这与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一样。因而侵权责任也极类似于犯罪责任。在刑法领域,一国法院是不适用外国法的。所以法院必须适用其自己的法律。但是,适用该学说容易导致下列结果:针对某一行为,如果依法院地法认为构成侵权行为,尽管行为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仍构成侵权行为。反之,依法院地法不认为属于侵权行为,尽管依行为地法认为属侵权行为,也不是侵权行为。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这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采用的作法。该原则要求侵权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必须同时符合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如《日本法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因不法行为产生的债的成立及效力应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不法行为在外国,依日本法不认为不法时,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在审理跨国侵权案件时,如果某一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国以外,但受理案件的法院并不能简单地援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法的该外国法为准据法,只有按法院地法在该外国发生的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时,才能按侵权行为处理。这个原则又叫“双重可起诉规则”。目前,英国和中国法院也采用这一主张。英国著名学者莫里斯和戴西也极力主张这一原则。

  4、有条件选择运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这一原则是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依照这一原则,如果当事人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由于偶然的原因到国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有些牵强。所以作为特殊情况可采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波兰及我国都采用这种主张。

  5、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这一主张又称为“侵权行为自体法”。按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在涉外侵权行为案件中,法院应考虑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各种因素,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本国法、住所地法和惯常居所地法等各个连结点加以权衡,并从中确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法律。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以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承担责任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责任。这是过错责任的一种,但适用特殊侵权行为;

  3、“公平责任原则”即双方都没有过错,公平分担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侵权行为之债的说明举例的相关内容。综上,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希望我的回答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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