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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内容

2012-12-26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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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内容中详作阐述(参见本书第六章)。这里主要探讨合同债务医疗服务合
医疗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内容中详作阐述(参见本书第六章)。这里主要探讨合同债务

医疗服务合同包括哪些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内容中详作阐述(参见本书第六章)。这里主要探讨合同债务和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债务是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大陆法国家常常用给付义务来概括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所谓给付是指为达到债的目的而由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或不行为。但是,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必须与债权人受领给付之结果相结合,才能称为“给付目的”。我国立法和学说通常用“履行的义务”的概念来概括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严格的说,给付与履行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但它们都从不同角度表明债务人所应负有的义务。债务人除应承担履行义务以外,还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注意、照顾、忠实等附随义务。总之,债务乃是债务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义务。

责任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但是,责任本身并不是债务,而是债务人违反债务所应承担的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责任与债务具有不同的性质。具体来说,债务与责任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第一,责任是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责任制度的宗旨。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第二,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即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债务在性质由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强制履行从表面上看,仍是继续履行原债务,但实际上已不同于原债务。因为,强制履行已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与债务相比较,包含了一种国家的强制性。就债务本身而言,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是债的效力必须借助于体现一定的国家强制性的责任制度,才能得到实现。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例如,自然债务因其无责任保障,所以在不履行时,不发生责任问题。

第三,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乃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正如台湾学者林诚二所指出的:各债权人之给付受领权复受责任关系所保护,但责任关系之具体体现,则在于诉权之行使,因是,责任乃债权与诉权之中间桥梁。

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的、不可分离的,债的关系是完整的债务与责任的统一。这里也涉及到对自然债务的性质认定问题。所谓自然债务是指无责任的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不履行,“权利人”并不能要求强制履行。许多学者认为,自然债务本身也属于一种特殊的债务。自然债务人债权,亦系一种给 付受领权,于私法上与其他债权并无差异,仅系其受国家之力保护与其他债权有所不同,亦即在公法上有所区别。上些学者据此将债务分为完全债务与不完全债务两种。所谓完全债务是指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务,又称为法定债务;而不完全债务是指债务是否履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意志,法律不加干涉,通常称之为自然债务。我认为,债务与责任在性质上是不可分割的。无责任保障的债务并不是真正的债务,而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债务。就自然债务而言,既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不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履行,那么,它就纯粹是道德上的义务,而绝非法律上的义务。义务人是否履行其义务,完全凭其对道德因素的考虑,如若不予履行,任何人也不能强迫其履行。我国学者通常对自然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概念加以引号,以示其在性质上并非属于法定的权利义务。总之,我认为,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但无责任的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正如林诚二所指出的:“债务之本质在于责

总之,我认为,违约责任与合同债务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但无责任的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正如林诚二所指出的:“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务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失其法律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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