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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2021-01-21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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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人离婚会签订离婚财产协议书,但是实践中很多人不懂法,不知道这个离婚财产协议书满足什么条件才生效,有些人认为必须要去公证处公证才生效,那么果真如此吗?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一、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财产分割协议书是用于约定协议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规定所订立的协议书只要约定清楚双方责任,分割方式比例,又无任何违法条件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只要协议符合法律规范无需公证也有法律效力。

  在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时,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具体的程序是:

  1、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2、审查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协议内容。

  (1)询问离婚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传法律,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

  (4)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

  (5)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探视权的约定。

  3、出具离婚协议的公证书。

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双方在定好离婚协议后,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办理。而且是双方必须同时到场,否则不能办理。如果双方都不在户籍地,那就只能起诉离婚了。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XX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XX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XX县(市、区)XX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离婚财产协议书需要公证吗的介绍,希望对你有帮助。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协议书不需要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证一下可能会更好,如果担心将来发生纠纷,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登录找法网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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