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本身是一种强制措施,既然是强制措施,那么就有一定的期限,一旦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决定机关就会变更强制措施。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一是对具有下列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则应作出禁止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
2、累犯、惯犯或同类前科的重犯;
3、流窜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审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碍刑事诉讼行为的;
5、可能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杀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
7、一人犯有数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碍侦查、起诉、审判情况的。
二是办理取保候审,必须与刑诉法第65条、第74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第37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63条、第66条结合起来使用。具体可按下列许可性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而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嫌疑;
2、可能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
6、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宣判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取保候审申请书除了在证据及可能判处的刑罚方面作阐述之外,还应注意考虑阐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