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2020-11-30 09: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如果要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的话,需要满足生育津贴的一个领取的条件,那么对于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来说,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有哪些呢?应该怎么样去领取生育津贴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

  二、生育津贴的申领程序

  (一) 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二) 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4、流产证明(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5、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

  6、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 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 受理和受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告知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将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和申请人;

  (五) 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 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 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生育津贴在领取的时候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能够进行领取。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武汉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9999人浏览
武汉生育津贴报销条件
生育津贴发放条件
劳动合同纠纷 9999阅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