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总是期待花好月圆、白头到老、长命百岁、寿终正寝等等,但是每个人又是不可避免一死的,想好好规划自己的财产那么可以提前写下遗嘱。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自书遗嘱需一定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才有用吗?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是不需要见证人的,见证人不是自书遗嘱的必要条件。
自书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遗嘱共五种形式,自书遗嘱是其中一种,合法有效。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成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大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证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病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
立遗嘱人:于海斌(化名),男,86岁,江苏**人,现住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身份证号码。
为了防止本人身后发生财产纠纷和其他争议,在我头脑清醒、思维清晰、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物权法》有关规定,特立此遗嘱如下:
1、本人妻子于2008年1月18日去世。长女于**,约58岁,住上海市***村106号801室;次女于**,24岁时去世,未婚,无子女;三女于**,52岁,住上海市***村145号802室;四子于**,约48岁,住上海市****路178号。
2、本人与三女儿于**、外孙女***共同共有房产一套,其位置在上海市**路150弄28号202室,产权证号为:沪房地*字(2006)第006988号。在该房产中依法应当属于我本人所有的部分,在我身后归三女儿于**所有,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侵占和处分。
3、本人退休金存折由三女儿于**保管。我身后的退休金余额、丧葬补助费、死亡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得费用,均由三女儿于**领取和支配,除用于我的丧事费用外,如还有剩余均归三女儿于**所有,如有不足亦由三女儿于**自行负担。
4、本遗嘱委托_______ (现住上海市_______,手机_______ )协助执行,其权限是:主持有关人员会议,宣讲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本遗嘱及其公证效力,监督本遗嘱的执行。
5、本遗嘱为最终遗嘱,如我身后发现有其他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一律视为无效。
6、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本人收执,一份交委托执行人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盖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自书遗嘱是不需要见证人的。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条件下写的遗嘱都是可以在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并且是永久有效。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