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该在服刑期间好好表现,争取能够早日获得减刑或者假释,也能让自己早日开展自己新的人生,这就需要对减刑和假释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减刑、假释均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两者的共同点都是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两者的不同点在于减刑除此之外还需要有立功表现,而假释还需要满足犯罪分子没有再犯的危险性。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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