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的一般期限是5日到10日,较长的是15日;违反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行为的,合并处罚,最长可达20日。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来计算这个行政拘留的期限,导致在面临被处罚时站在了被动地位。那么,行政拘留期限如何计算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惑。
一、行政拘留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这里的“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所执行的继续盘问或者采取的行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二、行政拘留期限的起始时间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行政拘留期限以日作为计算单位,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第一天不计算在内,从第二天才开始起算。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会计算行政拘留期限,对于自己把握主动权是有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