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网络寻衅滋事有没有可能认定为过失犯罪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法律规定,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涉嫌寻衅滋事罪。可见,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否定态度。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明确规定。
1、在客观上已经发生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主观上存在过失。至于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最主要的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体现,认真查明和分析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程度、专门知识、工作经验、技术水平、担任的职务、所负的责任等,综合全面考虑,进行正确判断。
要知道,网络上的寻衅滋事也具有现实中寻衅滋事罪的一般特征,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是不可能被认定为过失犯罪的,过失很显然是与故意相对的,而寻衅滋事就是故意为之。所以如果存在过失,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