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们生活中都经常能够听到,二者之间也十分的相似,从字面来看也只相差了一个字,因此不少人都会有些疑惑,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区别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2、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3、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七十年;
2、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出让最高年限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挂牌、拍卖以及招标等:
1、挂牌
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出让人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2、拍卖
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布后,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3、招标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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