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这两个表述看似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其实区别很大,那么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区别是什么?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法人;出让是指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则是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为:
1、出让方的主体资格特定,只能是国家;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有偿、有期限、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转移。
3、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用地者之间的一种资源分配关系,不适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和拍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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