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包括,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未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范围,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等。
取得商标权的条件包括: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找法网提醒您,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是: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