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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区别是什么

2020-12-14 17: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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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很多时候两个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是非常相似的,导致很多人在面对一个行为时没有办法对其准确定性,比如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这二者,很多人就难以把它们区分开来,下面找法网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让大家体会一下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区别是什么?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底,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戚某为谋取利益,从周口市新华书店购买一套由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到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以征订的形式与该中心的赖某主任口头约定给该中心出售5000套,每套21元。(该《社会保险法释义》每本定价32元、《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每本定价为30元)。而后戚某又带着样本交与没有出版权的李某(另案处理)进行印刷,约定每套价格10.6元。2011年3月,李某印刷完成后,由戚某通知李某把该书发到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四川省社会保险干部培训中心于2011年3月21日向戚某指定的周口市振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01500060108011002587的账号电汇人民币41800元,余款未付。该批书经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认定为盗版书。同年3月份,戚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四川省成都市青城区工会出售盗版《社会保险法释义》200本,得款6350元。另查明,周口市振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无会计,又无会计账薄,公司设立后,从存款明细账显示,共发生三笔业务,一笔5130元,属案发前发生的其他款项数额,一笔41800元,一笔6350元后两笔业务均属本案犯罪数额。

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区别是什么

  案例分析:

      本案件的主要分歧和争议焦点在于戚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其行为犯罪性质应当如何定性的问题?

   本案中戚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版、复制、销售由尹某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编写的,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汇编的《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5000套(10000余本),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非法经营罪罪名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区别是什么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得出来侵犯著作权与非法经营罪还是很容易混淆的,我们需要仔细研究案件具体情况才不至错误定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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