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可申请工伤保险索赔,保险赔偿一般以工伤鉴定结果为赔偿标准,那么,天津市十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的内容是什么?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天津十级工伤鉴定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建立“伤残赔偿标准计算”表
(二)选定受害人的年龄范围,“受害人在60岁以下”和“受害人在75岁以上”,其固定赔偿年数分别是“20年”和“5年”,而“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的年龄为“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三)找到相对应的“伤残赔偿系数”
(四)这里以“固定赔偿年数为20年且60岁以下”的受害人为例,输入城市或农民年收入,伤残赔偿系数
(五)在“赔偿金额”下面的单元格,输入“=H8 I8 J8-K8”
(六)点击回车我们就得到了“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天津十级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知识,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发现,工伤赔偿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会有不同的界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