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市场上总是会有不法分子用各种说法来骗取那些想要得到高收益的公民的资金,并将汇拢而来的所有非法资金用在了违法方面,并且没有实现给那些投资者收益的承诺,这些带有欺诈性的投资其实就是法律上规定的非法集资。那么,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2017年04月25日,2017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内的14个部门联合出击,对非法集资进行综合化治理。
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当日透露,将推动《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重灾区
行业方面,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统计显示,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但是,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P2P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此外,犯罪还突破地域划分,逐步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非法集资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处罚。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找法网网站发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