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因为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不符合法律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规定的条件。自首满足一定法定条件后可以取保候审。
自首后逃跑又投案的不算作自首。理由如下:
1.不符合法律以电话方式或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再主动到案或亲属陪同等方式均视为主动直接投案,但发生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因其犯罪行为尚未关于自首的规定。所谓自首即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及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2.与《刑法》的目的与基本原则相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对自首犯在量刑上有明确规定,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已经被司法机关抓获,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后又出于何种目的投案,若认定为自首即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做法无法体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一立法宗旨,相反对同类型案件中未逃跑反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又不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被告人而言明显与量刑均衡原则相违背,势必造成较坏的社会效果。
找法网提醒您,自首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找法网提醒您,投案自首可以去的有以下几个地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另外根据《关于敦促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第三款规定,在限令期限内,自动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