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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契税滞纳金取消了吗

2018-05-31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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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契税政策不断变化,当前契税政策变化已经很大,那么房产契税滞纳金取消了吗?找法网小编将就这个问题做出介绍,欢迎大家阅读。

  一、房产契税滞纳金取消了吗

  房产契税滞纳金没有取消。

  1、征收范围及纳税人。主要是对个人和私营单位购买、承典、承受赠与或交换的房屋征收契税。

  2、税率。1997年4月23日,我国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率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暂时减半征收。

  二、房产契税内容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契税应由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缴纳,且税率等政策对商品房、二手房“一视同仁”。

  个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应缴纳契税的范围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房屋权属。

  凡1997年10月1日以后签订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均属契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三、房产契税计税依据

  指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的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其中二手房交易必须先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或者所交换的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以征收机关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同一时点、同类地区、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评估的价格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房产契税滞纳金取消了吗?”这个问题,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它本身并不是一种处罚,它是针对一些没有按照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人来实行的,是一项激励购房者缴纳契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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