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一般是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等。
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属于外资。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有: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找法网提醒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