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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3年有没有溯及力

2018-06-05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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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点等诸多方面作了新规定,同时,《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新规定存在溯及力问题,即新规定对该法实施前已产生的请求权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如何处理一般情形。那么,诉讼时效2年有没有溯及力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惑。

  一、《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诉讼时效3年无溯及力

  从诉讼时效作为消灭时效的性质来看,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新法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

  二、《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诉讼时效3年有溯及力

  此时请求权人的时效利益还未享受完毕,其诉讼时效仍在延续计算中。因新法的实施而使正在进行中的时效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计算,这并不违反消灭时效的本质属性,也不会产生第一种情况中不合逻辑的结果,具有可溯及的前提和基础。由于新时效的期间长度长于旧时效,从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也具有可溯及的现实性。

  三、涉及新诉讼时效起算点的溯及力

  《民法总则》有关时效起算点的新规定可具有溯及力,请求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3年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在《民法总则》实施时,诉讼时效即使按《民法总则》的起算点计算也已经3年届满,则权利人无法实际享受《民法总则》时效新规定的保护。

  四、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

  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的,此时《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未施行,一般应按旧法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例外的情况是,如果按旧法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伸到《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此种情况下《民法总则》3年诉讼时效期间可溯及适用,溯及至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时起算。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根据“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既然《民法总则》实施前时效中断的可按新法规定重新计算时效期间,那么《民法总则》实施后时效中断的自然更应适用新法规定,按3年标准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五、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

  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旧法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情况下,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也可从起算日起按《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期间计算。如果按后一种方法计算的诉讼时效届满日更晚的,从有利于当事人原则考虑,应按后者确定诉讼时效届满日。如果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前,但持续至《民法总则》实施后结束的,或者中止状态始于《民法总则》实施后的,根据“举轻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也应按《民法总则》的方法计算剩余时效期间。同样,如果从起算日起按3年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日更晚的,应按后者确定诉讼时效届满日。

  原则上民法不溯及既往,但具体看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中对新法的溯及力做出了明确规定,或出台司法解释对溯及力做出了具体解释。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例外规定。诉讼时效3年有没有溯及力,要分上述几种情形来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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