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人对公司的简易注销程序还不甚了解,公司简易注销程序能够大大节省人们的人力物力。那么,公司简易注销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公司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如何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简易注销简化的是注销程序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其政策的依据是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简易注销的程国序和传统的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不同,简易注销程序下,需要企业先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只需要《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简易注销主要适用范围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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