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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纠纷

2020-04-20 17: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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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是当事人之间分别持有的实际合同,另一份则是办理网签时签订的备案合同,也就是常说的“阴阳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应该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纠纷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应该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纠纷

应该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陈先生自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购得1306号房屋,但未办理房产证。2012年10月,丁先生向陈先生购买1306号房屋,支付了相应款项,并进行了入住,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8月,陈先生取得1306号房屋产权证。当日,陈先生又与孟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陈先生将1306号房屋以65万元卖给孟女士,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实际上,陈先生与孟女士另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成交价为149万元,并已经实际支付完毕。双方主张在相关行政部门备案的合同总价为65万元的买卖合同是为了避税所签订的。丁先生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无效,并将房屋过户回陈先生名下。

  案例分析:

  本案中,陈先生与孟女士就购买1306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陈先生与孟女士又于2013年8月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陈先生与孟女士200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陈先生与孟女士2003年8月1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订网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受该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如认为陈先生与孟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就陈先生与孟女士2013年8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仅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之间为办理过户而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应该如何处理阴阳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如果“阳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将继续履行。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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