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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2019-11-22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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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社会民众并不陌生。很多人在同居关系的存续中有了子女,但是以后两人发生纠纷,这时就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也是一个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一、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

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二、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

  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

  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

  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了解一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男女之间建立的同居关系是一种不稳定的关系,同时也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如何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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