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必须要依法公正地对于案件进行审理,司法正义要让人民看得见,这对于法院审理的要求就是案件审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认定事实必须要靠各种证据支撑,那么,民事诉讼关于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内容。
(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附中文译本。
(六)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民事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例外情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是劳动关系纠纷,那么用人单位需要举证的主要有以下方面,至于用人单位营业额这个不属于他们的举证范畴。
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
法院应在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限,一审不得少于15日,有新证据的二审不得少于十日。
《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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