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采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等。
找法网提醒您,涉外案件地域管辖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