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每一个公民都是办理过户口登记的,或许自身没什么印象,因为在出生一个月时,父母就为其办理好户口登记了,日后独立成户时也要登记。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包括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公安部颁布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公民应办理以下七项户口登记事项:
1、常住户口登记:每个公民都应向自己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还应申领居民身份证。
2、暂住人口登记: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 3天以上的,应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暂住登记,拟住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务工、经商等人员,还应申领暂住证。
3、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持《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结婚证》、户口簿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凭《 死亡医学证明书 》( 或单位证明 )、户口簿、死亡者身份证,注销户口,缴交居民身份证。
5、迁出登记:公民在迁出户口前,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户口登记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常住户口。
6、迁入登记:公民迁入时,必须持有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或按有关规定签发的《准迁证》,在规定时间内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7、变更、更正事项登记:公民的户口登记的某些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有些项目在申报登记时出现的差错需要变更、更正时,要及时持有效证明申报办理。
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1、房屋权属证明;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法律规定: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文字和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包括很多内容,例如每个公民都应向自己的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还应申领居民身份证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居民常住户口登记包括什么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