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一般是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合同签订之前,支付钱款的一方支付一定的数额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履行合同后作为价款抵扣或者收回。那么大家知道定金合同纠纷的处理规则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一)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实际交付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处理规则。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三)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处理规则。
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延迟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四)合同部分履行时的处理规则。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
(五)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处理规则。
双方当事人确定了定金条款和数额后,定金合同并不立即生效,以当事人实际交付金为准。
(六)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处理规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七)订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主合同成立与否,定金合同均有效。
(八)解约定金的处理规则。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九)不适用定金罚则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十)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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