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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2020-03-3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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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知,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作为相应债权的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不返还定金。那么大家知道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以案说法——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案情介绍:

  A作为买方与B作为卖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A于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B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化为房款;A于2017年3月20日前向B支付20万元;B于2017年4月20日前协助A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申请资料;合同签订后90日内A向B支付剩余购房款25万元;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按定金罚则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A向B支付5万元定金,而后A支付第二笔款项时了解到B可能已经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故未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款项,也未通知B。直到2018年8月1日,A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案涉房屋登记情况后取得证据,证实案涉房屋于2018年7月10日已经转移登记至第三人,故A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案例分析:

  第一种情形,若双方合同未约定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方式,则只有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即收取定金的一方存在根本性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应双倍返还定金,而支付定金的一方亦存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收取定金的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无法得到支持,仅能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反之亦相同。第二种情形,双方合同约定并非根本性违约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般性违约亦可适用,则双方按照定金罚则主张权利均可得到支持,最终金额予以品迭。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只有存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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