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是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正确呢?怎么办,怎么更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详细地说说这个问题。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正确怎么更正
《新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旧规定》
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
差别:增加了不服决定可以向上级法院复议的救济途径条款,《旧规定》对于不服决定的,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二、特殊群体的失信如何处理
《新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旧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差别:
1、增加了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失信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所在单位扩大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
2、增加了对事业单位的处理通报,通报单位由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扩大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正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