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有这么一项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有些被执行人就以来作为逃避执行的侥幸心里的依据。那么,这项规定真的适用于所有情况吗?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吗?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惑。
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是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的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二、为什么能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1、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2、所保障的居住权是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否则,保障就不必要。
3、保障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存权的保障是应急性的,所谓“救急不救穷”,债务人最终还是应向当地政府申请住房保障,不能让本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债权人承担。
4、被执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对其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三、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与维持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住房的区分;
2、执行过程中,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判断能否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不能仅仅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还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执行唯一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