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对公积金多多少少都有所了解,目前公积金的主要作用是用于贷款买房,若具备了法定的提取条件,可以提取公积金使用,那么大连市提取公积金条件是什么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或房产证、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
(二)购买新建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
(三)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时可以取出公积金。
(四)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可以销户领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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